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33號原告戊○○
甲○○己○○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被告 鼎浩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交上易字第一0七二號被告丁○○所涉過失致死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丁○○涉有過失致死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對該被告論罪科刑,惟該被告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分為該院95年度交上易字第1072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本件民事訴訟之兩造當事人亦均同意在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之進行,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