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02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母親年紀已大,需要被告之照顧,希望法官能准予交保等語。
二、經查,本院前以聲請人即被告涉犯竊盜罪嫌重大,且被告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另依卷證資料,堪信其與同案被告乙○○有勾串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均否認犯罪,是其等有互為證人到庭證述之必要,是本院准予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以其母親需人照顧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無理由,自應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美瑤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