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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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本院傳拘不到,經發布通緝後始緝獲到案,事實上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
95年6月30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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