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效文 律師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第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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