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919號
原 告 張沛沛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 律師
車彥瑩 律師
高紫棠 律師
被 告 吳孟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