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光宗 等間聲請撤銷分割行為等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 許光程 及 許晶華 就坐落臺北
市○○區○○段0○段000地號及572建號不動產所有權於
民國91年1月3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96
年1月25日所為之物權行為均撤銷;許光程及許晶華應將上
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所有等語。
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
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