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中央等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于某等3人應將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號建物,於民國104年6月18日
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于某等3人及于
中央分別共有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