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訴人 林芯羽 (原名 林子瓔林雅雯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2,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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