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王進添 即立升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
5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9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毅大營造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9月30日│780,000元│JC0000000││││ 林慶波 │竹南分行│││││├──┼───────────┼────────┼───────┼────────┼────────┼──┤│002│毅和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10月31日│5,775元│JC0000000││││ 黃珉伶 │竹南分行│││││├──┼───────────┼────────┼───────┼────────┼────────┼──┤│003│毅和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11月30日│196,959元│JC0000000││││黃珉伶│竹南分行│││││├──┼───────────┼────────┼───────┼────────┼────────┼──┤│004│協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商業銀行│102年10月31日│205,000元│YLA0000000││││ 徐永森 │苑裡分行│││││├──┼───────────┼────────┼───────┼────────┼────────┼──┤│005│毅和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2年9月30日│56,196元│CA0000000││││黃珉伶│竹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