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錦章 代理人 詹昭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3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上開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附表:
~F0~T40┌───────────────────────────────────────────────────────────────────┐│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詹益宗詹益滿 、許│無│76年7月8日│78年7月8日│300,000元│4009││││凱莉即 詹許凱莉 │││││││├──┼─────────┼─────────┼───────────┼───────────┼────────┼────────┼──┤│002│ 詹益旭 、詹益滿、許│無│77年3月4日│78年3月4日│500,000元│4266││││凱莉即詹許凱莉│││││││├──┼─────────┼─────────┼───────────┼───────────┼────────┼────────┼──┤│003│詹益宗、詹益滿、許│無│77年11月22日│78年11月22日│290,000元│4261││││凱莉即詹許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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