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尚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尚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尚修因漏逸氣體、毒品、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確定判決無誤,認檢察官之聲請並無不合。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其餘部分,則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上開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數罪併罰聲請狀可考,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爰就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