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玟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16、105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玟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16、1053、122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44、2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
16、1053、122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44、2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248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9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9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077號鑑驗書、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林玟圻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份附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137號卷第115、11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核交字第2134號卷第11頁;109年度毒偵字第1053號卷第38頁),足認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而係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經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含鑑定結果)1海洛因2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87公克(驗餘淨重0.87公克,空包裝總重0.40公克)2注射針筒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3毒品殘渣袋1只檢出結果:一級毒品海洛因4內含紅色液體之注射針筒1支送驗數量:2.7424公克(毛重)驗餘數量:2.7317公克(毛重)檢出結果:一級毒品海洛因5甲基安非他命1包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