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六四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事實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陳美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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