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72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楊金池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72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