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8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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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8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