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張俊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捌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