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0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萬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