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4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王金洲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