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0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旭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契約書,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