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100號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威儀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2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且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9月3日本院執行羈押後,至民國97年12月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淑琴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