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387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丁○○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分別於97年11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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