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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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吳成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000│1│├──┼────────────┼────────┼───┼──┤│2│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50│1│├──┼────────────┼────────┼───┼──┤│3│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505│1│├──┼────────────┼────────┼───┼──┤│4│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496│1│├──┼────────────┼────────┼───┼──┤│5│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645│1│├──┼────────────┼────────┼───┼──┤│6│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838│1│├──┼────────────┼────────┼───┼──┤│7│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726│1│├──┴────────────┴────────┼───┼──┤│合計│4,360│7│└────────────────────────┴───┴──┘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