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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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柏元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元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8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②因妨害自由案,經本院109年度湖簡字第13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二案,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456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8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33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同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331號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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