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文賓
徐善容李建宏上一被告選任辯護人 黃安然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周文賓、被告徐善容為夫妻,與被告李建宏、告訴人 李黃云琇 (所涉公然侮辱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夫妻分別係居住在臺北市○○區○○路○○號1樓、2樓之鄰居,其等因被告李建宏屋內噪音問題相處不睦已久;其等於民國109年5月21日21時30分許,在被告李建宏、告訴人李黃云琇上址住處門口再度發生口角,被告周文賓、徐善容與李建宏三人,均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以附表所示內容辱罵對方,因認被告等人涉有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周文賓告訴被告李建宏、告訴人李黃云琇告訴被告周文賓、徐善容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等於本院110年1月27日準備程序當庭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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