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67號
原   告 甲○○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