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調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第7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以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
948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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