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勞簡專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 竹東勞 簡專調字第1號

聲請人 林虹妤

相對人 林士傑

林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案號「110年度竹東勞簡調字第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度竹東勞簡專調字第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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