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 竹東勞 簡專調字第1號
聲請人 林虹妤
相對人 林士傑
林萬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案號「110年度竹東勞簡調字第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度竹東勞簡專調字第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