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7號
聲請人 彭柏鈞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8,751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