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88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   告  高景仁
       蔡玲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之住所地均位於嘉義市,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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