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林詠城
被上訴人  董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1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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