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7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王慧鈞
被   告  王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7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月21日上午9時1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月28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次
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如未能悉數清償,應按年息19.99%計
付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迄至民國95年6月28日止
,共累計新臺幣(下同)98,439元未償還,其中本金計為
89,640元。另被告於93年11月間向訴外人聯邦銀行申請貸款
最高訂約額度30萬元,並簽立綜合約定書,約定利息按年利
率18.25%計算,按月攤還,如有遲延履行則依年利率20%計
算之利息。嗣被告於額度內陸續動用貸款,惟嗣後亦未依約
還款,迄至95年6月27日止,尚積欠29,778元未償還,其中
本金為27,291元;又上開債權業於95年6月28日讓與原告等
情,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
查詢、歷史帳單查詢、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信用卡約定
條款、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綜合
約定書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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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2年度雄簡字第2761號│
├──┬──────────┬─────────────────┤
│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
││├────────────┬────┤
│││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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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捌萬玖仟陸佰肆拾元│95年0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19.99﹪│
├──┼──────────┼────────────┼────┤
│002│貳萬柒仟貳佰玖拾壹元│95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20%│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合計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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