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252號債權人邑得工程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權人邑得工程行以甲○○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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