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2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乙○○在柬埔寨之戶政資料及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乙○○之身分資料。
三、被告乙○○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四、關於結婚成立要件之柬埔寨國民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
五、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提起者,須以夫或妻為共同被告,此即所謂必要之共同訴訟,如夫或妻死亡,則第三人不得提起此項訴訟(最高法院五十年臺上字第一三四一號參照),原告亦得不予補正而撤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99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6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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