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五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一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該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分別向原告借貸新台幣(下同)三十五萬元、二百萬元、一百一十五萬元等三筆款項,其約定內容各如次:
①本金三十五萬元部分:借期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四月一日止,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約定於每月十五日繳款乙次,若逾期一次即全部視為到期,並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消費借款全數一次清償。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按月計付,得機動調整,且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②本金一百九十七萬一千九百九十六元部分:借期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一
一二年四月一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約定每月十五日繳款乙次,若逾期一次即全部視為到期,並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消費借貸款全數一次清償。又本件屬行政院核定之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約定利息百分之二點七三五按月計付,其中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點四八五之利息,餘差額由政府補貼百分之零點二五,惟如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時,政府即不再補貼,利息旋依原約定利率計付,另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該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③本金一百一十三萬五千一百二十一元部分:借期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一
百十二年四月一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約定每月十五日繳款乙次,若逾期一次即全部視為到期,並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消費借貸款全數一次清償。第一年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按月固定計息,第二年起依當時定儲指數利率加十五點六碼(每碼百分之零點二五)機動計息,惟經原告主張到期後,非固定利率即不再機動調整,即依目前定儲指數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二加減碼後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二計付,另逾期六個月內者,按該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查上開各筆借款,被告僅繳納利息至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止,並自同年八月十
五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已逾期一次以上,經原告催討無著,為此,依兩造借據借款約定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即應償還,爰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存款利率表、利率調整函、金融機構辦理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右開消費借貸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存款利率表、利率調整函、金融機構辦理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為憑,被告雖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惟仍應認原告之主張洵屬可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利息暨違約金如主文所示,於法有據,故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