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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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5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7月26日經警採尿時回溯4日或5日內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前因自96年5月14日起至96年7月31日止,在台中市○○路與忠明南路交岔路口之加油站廁所內,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之犯行,業經本院於96年9月14日以96年度訴字第271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同年10月8日確定在案,有該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被告被訴於96年7月26日往前回溯4日或5日內某時施用海洛因之犯行,應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簡源希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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