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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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克樑 即品冠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寶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和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和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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