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抗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44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上列上訴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第一審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9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訴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洪碧雀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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