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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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813號原告巧昱服飾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5,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