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保險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保險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傑永省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
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第
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叁萬陸仟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三二第二項、第四四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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