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乙○○被告澎湖縣七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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