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安全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1歲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蔡欣怡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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