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十八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四年四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 楊雅裴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玖仟捌佰玖拾元│TNC00二七四│││││知本分行│││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