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東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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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東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之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與被害人乙○○為夫妻,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家庭成員。核其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甫經本院核發保護令,且仍在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無視法院禁令,對被害人為騷擾行為,惟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表示悔意,被害人復亦表示不願追究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林恒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附記: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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