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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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四О號
  原   告 騰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添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屏東簡
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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