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峻豪
楊皓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194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3291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指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兼告訴人許峻豪及楊皓麟已互相撤回對於他方之過失傷害告訴,此有臺南市○○區○○○○○000○○○○○000號調解筆錄1紙及請求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1944號被告許峻豪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2樓207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皓麟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峻豪於民國110年3月16日3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小客車,在臺南市永康區復國一路與忠孝路之交岔路口前由南往北方向起駛,原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起駛。適同向在後楊皓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貿然前行,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許峻豪受有右側足部挫傷之傷害;楊皓麟受有左側手部、右側膝蓋、右足部多處擦傷、右手腕及右腳踝扭傷、右側第三蹠骨閉鎖性骨折、右側腕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許峻豪、楊皓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許峻豪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經核與告訴人楊皓麟指訴情節大致相符;訊據被告楊皓麟雖坦承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許峻豪發生交通事故一情不諱,然辯稱:對方的錯,他路邊起步出來的時候沒有打方向燈,速度也很快,當時我是直行,所以我閃避不及就發生車禍云云。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許峻豪指訴綦詳,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 賴俊良 骨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畫面擷取等在卷可稽。按行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保持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2人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又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2人竟疏未注意及此,以致肇事,致告訴人2人受傷,被告2人應有過失。且被告2人過失行為與告訴人2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楊皓麟上揭所辯,顯係臨訟缷責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2人於肇事後,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紙附卷可稽,合於刑法自首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檢察官蘇榮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鍾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