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福發鋼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麗明 被告 永泰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熖灶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惟查:兩造間就系爭工程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約定,如涉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此有原告所提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曹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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