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六九號
聲明人乙○○
丙○○丁○○甲○○○戊○○庚○○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己○○○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死亡,聲明人等均為其法定繼承人,茲於知悉其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並提出通知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為憑。
二、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己○○○之住所在台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四樓,此有聲明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可證,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明人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郭光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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