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二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連續犯下本件搶奪案,業知悔悟,為照料家中年邁父親及姐姐,並賺錢維持家計,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起訴之搶奪犯行,並未全數承認;且其自承行搶六次(見本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三0七號案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訊問筆錄);其於短短半個月左右,即行搶六次,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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