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另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癸字第一三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確定(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二0二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三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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