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選舉罷免法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更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三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朝鴻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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